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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要求,结合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将我校聘请外国专家短期来华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受校内聘请单位邀请,来我校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 
  1.具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2.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三、申请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2.聘请单位的申请函; 
  3.拟入境专家有效护照的扫描件; 
  4.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函)的扫描件; 
  5.国籍国公安部门出具拟入境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认证函(若常驻第三国,则需要国籍国和第三国两国公安部门分别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认证函)的扫描件; 
  6.聘请单位出具拟入境人的健康担保函。 
  四、办理程序 
  1.聘请单位须在外国专家拟入境日期前至少30天将上述申请材料(申请表和申请函的word版本以及所有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吉林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2.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由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访问签证。 
  五、注意事项 
  1.外国专家在华停留90天以上,均视为来华工作,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规定办理职业(Z)签证和居留手续。 
  2.通过我校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办理的访问签证只能用于外国人士来我校进行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访问,不能从事任何具有工作性质的活动,且不能取得任何工作报酬。 
  3.通过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的访问签证入境次数可以为1次(单次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2次(单次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60天)和多次(单次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一年内累积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 
  六、联 系 人:田 间 
    联系电话:85166790 
  
  附件:1.聘请单位申请函模板 
     2.《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3.吉林大学邀请外国人士来华访问手续办理流程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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